
| Question 1:贈與問題 | | 曾經擁有兩千餘萬家產的七十九歲老太太,將財產分配給五名兒女後,竟落得被棄養的下場,長子選在母親節翌日將她遺棄在南投縣草屯公園,讓她在輪椅上獨坐整天,沒吃沒喝,還尿濕褲子。當地里長發現報案,警方將老婦人帶回才查出這件狠心兒子棄養媽媽的案件。 | Answer: 贈與係指,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,他方允受錠契約。就文義上看來,似乎贈與就是一方把財產送他方,他方完全不需負擔,只要等著接受即可,其實不然,贈與還可分為下列簡單幾種形式:1.單純贈與2.附負擔贈與,茲分述如下: 1.單純贈與:就是民法第四百零六條所規定的,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,他方允受之契約。換言之,你完全不需要做事,就有一個人會把財產送給你。 2.附負擔之贈與: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所規定,贈與人以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,贈與人不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?A或撤銷其贈與。也就是你想拿到贈與物,必須先做一些贈與人要求應該做的事情,如公費留學等等。 雖然贈與了,但在某些法定情況下,贈與人仍可以撤銷贈與,規定在民法第四百十六條,(一)受贈人對於贈與人、贈與人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,有故意侵害之行為,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規定者。(二)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。但此撤銷權,自贈與人知道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行使,否則該權利消滅;另外,如果贈與人已經原諒受贈人上述之行為,該撤銷權利也是消滅。 故就本案分析,老太太將財產分配給五名兒女後,竟落得被棄養的下場,惟其子女依法有扶養老太太之義務,現在長子非但有分得遺產之後不履行扶養義務,老太太依民法第四百十六條之規定,可以撤銷贈與。惟有一疑點,依民法第四百十九條規定,撤銷贈與只須向受贈人意思表示即可,再依「不當得利」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即可。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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